公告编号:2017-011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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证券代码:833611 证券简称:镭之源 主办券商:中泰证券
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
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议公告
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、误导性陈
述或者重大遗漏,并对其内容的真实、准确和完整承担个别及连带责任。
一、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
(一)会议召开情况
1.会议召开时间:2017 年 5 月 10 日
2.会议召开地点:公司会议室
3.会议召开方式:现场
4.会议召集人:董事会
5.会议主持人:董事长王传祥
6.召开情况合法、合规、合章程性说明:
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、召开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及《公司章程》
的规定
(二)会议出席情况
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委托代表)共 7 人,持
有表决权的股份 18,000,000 股,占公司股份总数的 90.00%。
二、议案审议情况
(一)审议通过《关于<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>的议案》;
1、议案内容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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《2016 年度董事会工作报告》
2、议案表决结果:
同意股数 18,000,00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100.00%;反对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;
弃权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。
3、回避表决情况
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,无需与会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
委托代表)回避表决。
(二)审议通过《关于<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>的议案》;
1、议案内容
《2016 年度监事会工作报告》
2、议案表决结果:
同意股数 18,000,00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100.00%;反对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;
弃权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。
3、回避表决情况
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,无需与会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
委托代表)回避表决。
(三)审议通过《关于<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>的议案》;
1、议案内容
《2016 年度财务决算报告》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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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议案表决结果:
同意股数 18,000,00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100.00%;反对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;
弃权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。
3、回避表决情况
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,无需与会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
委托代表)回避表决。
(四)审议通过《关于<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>的议案》;
1、议案内容
《2017 年度财务预算报告》
2、议案表决结果:
同意股数 18,000,00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100.00%;反对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;
弃权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。
3、回避表决情况
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,无需与会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
委托代表)回避表决。
(五)审议通过《关于<2016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>的议案》;
1、议案内容
《2016 年度报告及年度报告摘要》
2、议案表决结果:
同意股数 18,000,00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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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00.00%;反对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;
弃权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。
3、回避表决情况
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,无需与会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
委托代表)回避表决。
(六)审议通过《关于续聘大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作为
2017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》;
1、议案内容
聘请大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为公司 2017 年度审计
机构,聘期一年。
2、议案表决结果:
同意股数 18,000,00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100.00%;反对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;
弃权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。
3、回避表决情况
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,无需与会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
委托代表)回避表决。
(七)审议通过《关于<2016 年度利润分配预案>的议案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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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议案内容
经大信会计师事务所(特殊普通合伙)审计,公司 2016 年度实现
的归属于挂牌公司的净利润为 7,322,206.79 元。公司拟以公司现有
总股本 20,000,000 股为基数,向全体股东每 10 股派送现金股利 1.00
元(含税),共计派送税前现金 2,000,000.00 元,剩余未分配利润
滚存入以后年度分配。
2、议案表决结果:
同意股数 18,000,00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
100.00%;反对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;
弃权股数 0 股,占本次股东大会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.00%。
3、回避表决情况
该议案内容不涉及关联交易事项,无需与会股东(包括股东授权
委托代表)回避表决。
三、律师见证情况
律师事务所名称:北京大成(济南)律师事务所
律师姓名:高娜、李瑞
结论性意见:见证律师认为,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召集
和召开程序、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,均符合法律、法
规和《公司章程》的规定,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。
四、备查文件目录
1、《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决
议》;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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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、《北京大成(济南)律师事务所关于山东镭之源激光科技股
份有限公司 2016 年年度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》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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董事会
2017年5月10日,半导体激光电源视频会议室